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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印花(税票)展品评审专用规则(2003版)

本主题由 黄定光 于 2008-1-8 20:38 移动

FIP印花(税票)展品评审专用规则(2003版)

FIP印花(税票)展品评审专用规则


第1条
竞赛性邮展
根据FIP竞赛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总规则”)第1条第4款,为了补充涉及印花的那些原则,起草了专用规则。并请参照FIP印花展品评审指导要点。

第2条
竞赛性展品
2.1 一部印花展品是由国家政府部门、自治地方或中级政府部门发行的或监督下发行的那些压印出来的(压凸的)、印有印花图案的或贴用的得道多税票、费用票或信用票组成。
这类展品要展示出一种或多种上述类型的印花,并在适当之处要说明(至少要适当地加附注介绍)相关的业务(服务)、办理(交易)和其他事宜的理由以及相应的规章。
2.2 税票
为缴纳或表明与交纳或豁免捐税或其他财政附加税或关税等相关事宜而发行的印花,就是“税票”。
2.3 费用票
其用途是为了记录缴纳或豁免将要提供或已经提供的某项服务之费用的印花,就是“费用票”。
2.4 信用票
付给购买者,其委托人或代理人用以表示某种货币或金融信用而发行的印花,就是“信用票”。

第3条
展品组成的原则
3.1 展品可以包括以下的某些方面:
一部印花展品包括未用过的或已用过的压印出来的(压凸的),印有印花图案的或贴用的印花票品。如果用上了复合邮品,那么此类复合邮品就应安排来清楚地举例说明相关的那些办理(交易)或业务(服务)。
1.
契约或文书的注册;
2.
通用印花;
3.
司法的或法院的;
4.
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术的转移;
5.
收据;
6.
验证印花;
7.
政府服务;
8.
账单和票据;
9.
印花税票;
10.基金;
11.保险和保险单据;
12.领事服务;
13.检验;
14.度量衡;
15.执照(许可证);
16.作为印花使用的邮票,或者作为邮票使用的印花;
17.其他的印花票品;
展品的纲要或构思应该在前言页上描述(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4款)。
3.2 在展品需要更加完善其构成的地方,它还可以包含:
1.已采用或没采用的图稿的试样、印样;
2.法定文件和邮政封片,如果适用的话;
3.各种类型的变体,其中包含水印、齿孔、纸质以及印刷;
4.地图、印刷品、公告或类似的相关素材;
这类素材必须直接与展品中所描述的那些金融业务有关系(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4款)。

第4条
评审展品的标准
(参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
“知识”(参见“评审”第4条第7款)
一部印花展品可以要求或容许有比一部类似的邮政展品更多的注释和说明文字,但这些文字必须简洁清楚。

第5条
展品的评定
5.1 印花展品将由该领域公认专家,根据FIP邮展总规则第5章第31条至第46条予以评定(参见“评审交响曲规则”第5条第1款)。
5.2 对于 印花展品,提供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员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2款)。
展品的处理和重要性
30分

知识和研究
35分

品相和珍罕性
30分

外观印象
5分

合计
100分


第6条
最后条款
6.1 如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6.2 本FIP印花展品评审专用规则于1991年11月25日在东京召开的第60届FIP代表大会上通过,即日起生效,适用于该届代表大会以后FIP给予赞助、誉助或认可的邮展。
通联: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50号305房曾旭波
邮编515031
邮箱:djyw@163.com
电话:0754-8218850      
FIP邮展关于收入印花展品的评审专用规则
(SREV)
(归属传统集邮)
第1条        竞赛性展览
根据FIP关于竞赛性展览的评审总规则(GREV)第1.4条起草增订关于收入印花评审专用规则。另外请参照收入印花评审规则的实施要点。



第2条        竞赛性展品
2.1        竞赛性展品
一部收入印花展品由国家政府、自治政府、过渡政府的权力部门发行的压印的、预印的(销印的)或贴用的税收印花、费用印花及信用印花组成。

这类展品应当展出一种或多种此类印花,并应当作出恰当的说明。其使用地点、使用时制作合格凭证的与之相关的规章,以及现在所能考虑到的一些相关事宜。


2.2        税收印花
为了用于税收征集、财政处罚及关税,表示支付或免付的相关素材而发行的印花称“税收印花”。
2.3        费用印花
此类印花是用于某些服务,表示支付或免付费用的记录凭证,称其为“费用印花”。
2.4        信用印花
为了给买方委托人或代理者证明他们在金融或财政方面的信用,为此而发行的印花称“信用印花”。
第3条        展品的组成原则
3.1     一部收入印花展品,由未用或使用过的压印的、预印的(销印的)或贴用的收入印花组成。如果用在文件上,这些文件应当详细说明其相关的交易或服务。展品可以包括下列一些内容:
1.        契约文件的登记注册(印花)
    2.一般收入印花
3.诉讼或司法印纸
4.动产或不动产的产权转让印花
5.收据印花
6.文件记录凭证
7.公共服务凭证
8.账单(或发票)印花
9.关税印花
10.储金票
11.保险和警政印纸
12.领事服务凭证
13.查验凭证
14.计量凭证
15.许可证
16.邮票用作收入印花或收入印花用作邮资。
17.其他收入印花
要在前言报告中描述展品的计划或构思。(参阅评审总规则第3.4条款)
3.2     拓展它的组成,一部收入印花展品还可以包括:
    1.设计进度的随笔,采用的印刷样张或未采用的设计图稿。
2.适用的法律文书和邮递的封套。
3.各种水印、齿孔、纸质和印刷的变体。
4.计划、图片、布告以及相似的有关联的材料。
这些项目必须与展品中描述其财政作用有直接关系。
第4条        展品的评审标准(参阅评审总规则第4条款)
“知识”(参阅评审总规则第4.5条)
一部收入印花展品和其他邮集相比,允许有更多的注释和说明,但这些文字一定要简明、清晰。
第5条        展品的评定
5.1  收入印花展品将由在该领域公认的专家,以邮展总规则第五章(第31条至第47条)为依据评定。(参阅评审总规则第3.4条)
5.2   对于收入印花展品,以下列评分标准为引导评审委员会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参阅评审总规则第5.2条)
展品的处理和重要性     30               
知识和研究             35                                   
品相和珍罕性           30                                 
外观印象                5
                                    
总计                  100  
第6条        最终条款
6.1          如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为准。
6.2        本专用规则于1991年11月25日经FIP第60届东京会议通过。1991年11月25日起生效。凡FIP主办、赞助和支持的邮展,均适用本规则。
(中文翻译白银瑞  焦继承)

[ 本帖最后由 雪泥鸿爪 于 2008-1-3 11: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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