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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贡献电子版邮刊!

雪泥鸿爪 发表于 2008-1-23 23:33

欣赏!

鲁西老张 发表于 2008-1-27 00:27

[quote]原帖由 [i]莹德斋[/i] 于 2008-1-13 18:54 发表 [url=http://www.youj.net/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5165&ptid=8229][img]http://www.youj.net/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冀鲁豫边区手工卷烟税证2元 [/quote]
晋冀鲁豫一张:

雪泥鸿爪 发表于 2008-1-27 15:22

:victory:

莹德斋 发表于 2008-1-27 18:16

绍和兄,这种手里还有复品吗?上次那枚品相差点了!

韩生 发表于 2008-2-27 17:48

太好了 羡慕:victory:

kwpmpyt 发表于 2008-4-9 20:25

渤海和滨海的好。:victory: :victory: :victory:

木子 发表于 2008-4-9 20:46

:victory: :victory: :victory: :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雪泥鸿爪 发表于 2008-4-10 17:34

冀鲁豫边区的机制卷烟税印花

冀鲁豫边区的机制卷烟税印花(转贴)

莹德斋 发表于 2008-4-10 19:25

好!这是版主的藏品吧?

雪泥鸿爪 发表于 2008-4-10 20:50

回复 #29 莹德斋 的帖子

朋友的。

一剑 发表于 2008-4-10 22:15

:victory:

小邮郎 发表于 2008-4-10 22:17

:victory:

kwpmpyt 发表于 2008-4-11 13:42

大家有好东西,多出来晾晾交流下啊

雪泥鸿爪 发表于 2008-5-1 13:52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发税则

1948年7月26日《人民日报》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为统一烟酒工作的管理,及便利商民自由行销,不受地域限制,特于七月十二日颁发布告,规定统一的烟酒管理方针及烟酒税率。
(一)烟酒管理方针:一、不论公私烟厂,一律照章注册纳税,注册纳税后,即准其自由行销,不受地域限制。二、凡粮食酒、红白薯酒、露酒(包括玫瑰露、木瓜露、葡萄酒、青梅酒、白兰地、维斯基等)及酒精,均由公制商销,禁止私烧。枣酒(包括各种果木酒)、黄酒(即黄米制酒)和新区(冀鲁豫区所辖黄河南及黄河北四分区、察南及今后新收复地区与城市等)各种酒业,均允许私制,征收产销税。三、烟酒产销税,一律由厂方交纳,卷烟与包烟(水烟及其他丝烟)粘贴税花,叶子烟和酒均领取纳税证。凡不履行政府注册备案及纳税手续者,一律予以取缔。
(二)烟酒税额与税率:一、卷烟产销税,从量征收,暂定税额为:十支烟每盒贴税花冀钞四十元(折边钞四百元),二十支烟每盒贴税花冀钞八十元(边钞八百元)。二、制造烟(即经过制造后的水旱烟)产销税,从价征收,按批发价格征税百分之十。三、枣酒黄酒及新区各种私制酒产销税,一律从价按百分比征税,枣酒按批发价征税百分之二十,黄酒按批发价征税百分之五十。至于新区粮食酒、露酒、酒精等税率,不得低于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三十,由当地行署具体掌握之。以上规定,一部分地区已经照此执行,其未实行地区,统于七月三十一日实行,过去规定与此有抵触者,一律作废。

magic 发表于 2008-8-23 13:48

真多啊。。。。。。。。。。。。。。。。

冷墨 发表于 2008-11-1 17:20

:victory: :victory: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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