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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9 23:12 收藏见闻录
邮代税

拙集(全国邮展大银奖)贴片:

2007-12-29 23:18 迷邮斋主
解放初期常见这种以邮代税的例子,当时邮局代售印花税票,在税票售完的情况下以邮票代替。

2007-12-29 23:35 黄定光
请万先生继续!:handshake

2007-12-30 06:45 罗平
解放前也有

2007-12-30 20:57 收藏见闻录
拙藏:

2008-1-10 19:30 莹德斋
"解放初期常见这种以邮代税的例子,当时邮局代售印花税票,在税票售完的情况下以邮票代替。"邮代税违法呵!

2008-1-10 19:42 雪泥鸿爪
(转贴)陕西《集邮天地》1999年1月29日   焦继承文(摘)
自1934年12月8日《印花税法》公布,至1947年6月6日第七次修正《印花税法》公布之前,税法第十一条明文规定:“应纳印花税凭证,不得以邮票代用,违者应令补贴”。抗战胜利之后,印花税票短缺,个别地区一时供应不及,有些地方在税务检查中,以邮票代税票用,强化人们的纳税意识。因此,在第七次修正《印花税法》之时,将原税法第十一条中“不可邮代税用”之规定予以取消。
从法律角度讲:邮代税用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具体实践过程中,只有由执法者(税务检查者)自行掌握了。因此,我们所见到的邮税混贴单据(邮代税用),以1947年6月之后的单据为多。
新中国的第一部《印花税暂行条例》是参照民国《印花税法》制定的,因而,在新中国的税单中出现邮税混贴,也就不足为奇了。

2008-2-8 22:35 ycjl
[quote]原帖由 [i]雪泥鸿爪[/i] 于 2008-1-10 19:42 发表 [url=http://www.youj.net/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4727&ptid=7941][img]http://www.youj.net/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转贴)陕西《集邮天地》1999年1月29日   焦继承文(摘)
自1934年12月8日《印花税法》公布,至1947年6月6日第七次修正《印花税法》公布之前,税法第十一条明文规定:“应纳印花税凭证,不得以邮票代用,违者应令补贴”。抗战胜利之后 ...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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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8 22:46 一剑
:victory: :victory: :victory: 一剑向您拜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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